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许可证复印件; (二)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五)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许可证复印件; (二)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五)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