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