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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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