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 (七)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