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八)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