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