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