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