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二)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

(七)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

(九)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报备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股权结构变更、机队构成调整等;

(十)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一)确保持续具备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强制保险足额、有效,鼓励投保航空器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补充险种;

(十二)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对参与飞行活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登记、保留相关人员资料;

(十三)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

(十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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