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