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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