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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