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二节 巡视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