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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