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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