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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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