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