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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