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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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