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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