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影响境外核事故的通报与信息传递

第七条

我国发生影响境外的核事故时,有关部门或者核事故发生地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可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事故信息交换,所交换的信息须经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家核应急办通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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