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影响境外核事故的通报与信息传递

第六条

国家核应急办应当将对外通报和传递的核事故信息适时抄送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下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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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