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 “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严格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