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 “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严格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