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