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如果境外核事故的发生地点距离我国较近或者带辐射源的空间飞行体坠入境内,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有关应急组织或部门应当考虑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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