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第十五条对于来自事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与物资,在放射性沉积地区活动的人员,以及可能受污染的食品与饮用水等,有关应急响应组织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或者控制措施。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