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受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辐射监测与评价,必要时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调用支援力量进行监测与评价,以便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所进行的监测与评价应当包括: (一) 空气中、地面上或者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二) 境内食品或者进口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三) 来自污染区人员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四) 来自污染区的车辆、船舶、飞行器以及其它物资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五) 对进入境内的放射性烟羽的跟踪监测; (六) 利用上述各种数据和来自境外的有关资料,对事态的变化进行连续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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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