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第十三条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行动及防护措施。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