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对境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办负责迅速向下列部门或单位通报或者传递: (一)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 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者部门; (三)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其他部门或单位由其他渠道接收到此类境外核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将所接收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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