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对境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办负责迅速向下列部门或单位通报或者传递: (一)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 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者部门; (三)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其他部门或单位由其他渠道接收到此类境外核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将所接收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对境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办负责迅速向下列部门或单位通报或者传递: (一)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 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者部门; (三)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其他部门或单位由其他渠道接收到此类境外核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将所接收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