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条

境外发生使我国境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核事故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直接或者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事故发生国家(地区)迅速提供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各项初始事故信息及有关后续信息,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我国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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