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