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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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