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