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