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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