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