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