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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