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