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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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