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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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