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