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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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