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