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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