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