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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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