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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