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