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