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