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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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