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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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