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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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