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