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