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