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含初期运营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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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