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制定机关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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